图为1956年6月至9月,李富春(左三)在莫斯科商谈“二五”计划轮廓草案和请求苏联援助问题时,
与黄敬(左一)、赵尔陆(左二)合影
新中国成立初期,李富春三次到苏联进行谈判工作,时间分别为1950年、1952年和1956年。李富春三次访问苏联取得了重大成果,为新中国的经济建设争取到了宝贵的支持。本文讲述的,是1950年李富春跟随周恩来去苏联参与中苏条约和贸易等谈判之事。
■ 参与毛泽东关于中苏条约的谈判 ■
新中国成立后不久的1949年12月6日,毛泽东等乘专列出发前往苏联访问,苏联驻中国大使罗申、苏联专家组负责人柯瓦廖夫陪同赴苏。毛泽东这次出访苏联有着重大的使命,那就是订立《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毛泽东于16日到达莫斯科。在莫斯科会见斯大林并举行中苏第一次会谈后,毛泽东于12月18日致电刘少奇提出:“请你和恩来商量并召集政治局诸同志加以讨论,目前是否有签订一个简单通商协定(包括新疆在内)规定每年交换货物的品种及总数量之可能与必要,以便决定恩来是否来此。”20日,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同意毛泽东18日来电所提问题,并加以准备。21日,刘少奇和朱德、周恩来复电毛泽东:“今日政治局会议,大家赞成如果苏联同意现在签订关于旅顺、借款、航空及通商协定,恩来同志即去莫斯科一次。借款、航空两协定已有成稿,通商协定亦可将我们输出苏联货物及苏联输入中国货物的种类和大体数量提出,贸易部长亦可同恩来同志去莫一次。”
周恩来代表中共中央起草的电报说:“为便于商定1950年中的出入口货单,东北关系最大,除贸易部叶季壮前往外,毛主席曾提到富春是否需要前往,我们认为甚有必要,并望富春带领鞍山、小丰满、抚顺两三个负责工业的同志同往。”这也同签订中苏新约的谈判有关。
1950年1月2日,刘少奇致电建议毛泽东向苏联政府要求在新疆设立开发金属、石油的中苏合资股份公司,并提出:“这种事业可能不只在新疆,不只和苏联,和各新民主国家,在中国其他地方,也可能合办这种工厂和企业,甚至帝国主义国家内的团体和资本家也可能要求来办这种工厂和企业。但我们如果不主动表示要苏联来办,苏联是不会要求我们办这种事业的,现新疆同志则要求苏联来办,我们是否向苏联作这种要求,请你考虑决定。”
1月5日,毛泽东致电中共中央:“请注意两件事:(一)改订中苏条约等项问题在政务院会议及政府委员会讨论时,请嘱到会人保守机密。(二)周率十余人动身以前,或在旅途车上,应召集这些人宣布纪律,不许乱说乱动,一切要听指挥。”
1月10日,周恩来率领中国政府代表团乘火车赴莫斯科,会同毛泽东同苏联政府谈判。代表团成员有时任中共中央东北局副书记、东北人民政府副主席的李富春,以及叶季壮、欧阳钦、吕东、张化东、伍修权、赖亚力等。
1月20日,李富春等随周恩来抵达莫斯科,旋即去毛泽东住所研究中苏会谈问题。
1月22日,李富春参加了毛泽东同斯大林进行的第三次会谈,商谈内容涉及中苏签订新约和两项协定问题。斯大林提出:现有协定,包括条约在内,都应修改,尽管我们曾经认为还是保留好。这些条约和协定之所以必须修改,是因为条约的基础是反对日本的战争。既然战争已经结束,日本已被打败,形势发生了变化,现在这个条约也就过时了。毛泽东说:我们应当通过条约和协定来巩固我们两国现有的友好关系。友好同盟条约应当把保证我们两国繁荣昌盛的东西固定下来,而且还应当规定必须防止日本侵略的重演。这两点是我们的新条约同现有条约的根本区别。新的条约应当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和军事方面的合作,其中最重要的是经济合作。毛泽东还提出,在新的条约中应当规定就国际问题两国进行磋商的内容。斯大林说:签订友好合作条约时加进这一条是不言而喻的。根据毛泽东和斯大林商定的解决各项问题的原则及工作方法,从1月23日起,主要由周恩来、李富春、王稼祥同米高扬、维辛斯基、罗申进行具体谈判。
1月23日,在毛泽东指导下,周恩来、李富春、王稼祥开始同苏方代表米高扬、维辛斯基、罗申进行谈判,谈判内容主要是新条约和各项协定。
1月24日,毛泽东同周恩来、李富春、王稼祥研究中苏同盟条约的具体条款,由周恩来起草新的中苏友好同盟条约草案,在条约名称上增加“互助”二字,经毛泽东同意后,将《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草案)》送交维辛斯基。苏方对条约草案没有提出原则修改,只在文字上作了些改动。
1月25日,毛泽东致电刘少奇,指出:“二十四日,经我们起草的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草案送交维辛斯基。现正起草第二个文件,即关于旅顺大连中长路协定,大约今日可以完成草案,并已决定在三天内准备好第三个文件,即中苏易货协定。总之,工作是颇为顺利的。”“兹将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草案发上,请中央加以讨论,并以意见电告。请勿外传。”接到毛泽东来电的当日,刘少奇就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讨论并同意《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草案)》,并电告毛泽东。
1月31日,毛泽东致电刘少奇:“(一)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一件,中苏关于中长路、旅顺口、大连协定一件,附议定书一件,贷款协定一件,附议定书一件,以上五件草案均经双方看过修改过,今日再谈一次即可大体定案。”
2月14日,毛泽东同斯大林共同出席了在克里姆林宫举行的《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和《中苏关于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及大连的协定》《中苏关于苏联贷款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协定》的签字仪式。
■ 主导中苏贸易等谈判 ■
李富春同王稼祥一同协助周恩来参加中苏新约及协定的谈判,还在中央贸易部部长叶季壮生病缺席的情况下主持中苏贸易谈判。在毛泽东、周恩来等乘专列回国后,李富春继续留在莫斯科主持谈判此前中苏谈判中没有结束的问题。
1950年2月27日,周恩来代替毛泽东起草的致刘少奇并中央政治局的电报指出:“我们走后,尚有贸易问题,民用航空问题,军事问题,专家合同问题留待解决,故将富春及东北、新疆各同志加上叶季壮、伍修权、沈鸿、李强、苏农官等二十二人,另刘亚楼等三人均留下,并由富春、稼祥、亚楼、季壮、赛福鼎组成代表团,富春负总责,继续商谈上述各项问题。”
李富春一方面不断向中央请示汇报,加强和中央的沟通,按照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和原则来指导推进谈判工作,另一方面也为中央决策提供尽可能多的资料,经常把代表团的意见、建议向中央和国内报告。李富春等人认为,由于苏联在经济、军事方面都强于中国,中苏谈判是两个实力差距较大国家的谈判,中方应对同苏方达成有利于中国的条款进行积极争取,如中苏新约和关于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及大连协定的签订和关于贷款协定等方面;中苏双方就贸易问题、新疆经济合作问题、民用航空问题、军事问题、专家合同问题的谈判等。李富春针对向苏联军事订货增加、外汇支付困难的问题,向国内请示,陈云、薄一波提出三项办法:减少向苏联的民用品订货;增加对苏花生、桐油、锑、猪鬃的出口;将大豆等出口资本主义国家有困难的农产品转销苏联。李富春关于进出口货物的价格问题向中央请示后,同意此次采用谈判价格。李富春在整个谈判过程中,既强调团结友好,努力发展中苏互助合作关系,又坚持原则维护中国利益,不为对方的单方面意愿所左右,为谈判成功作出了重大贡献。
经过两个月左右的艰苦谈判,中苏两国政府代表签订了《中苏关于在新疆创办中苏有色及稀有金属股份公司的协定》《中苏关于在新疆创办中苏石油股份公司的协定》《中苏关于建立中苏民用航空股份公司的协定》《中苏贸易协定》以及其他相关协定和合同。此外,李富春还主持了苏联援助中国东北工业几十个项目的谈判工作,涉及钢铁和机械工业、汽车制造、有色金属等重工业以及造纸等轻工业,在谈判中发挥了决定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