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叙伦、陈嘉庚、庄明理等讨论国徽方案
■北平改称北京,也同样需要民主决策■
毛泽东作为一代伟人,高瞻远瞩,同时又集思广益,他提出的定都北平的设想得到中共七届二中全会的认可。但这一建议还需要得到新的全国政治协商会议的批准同意才能具有法定效力。北平改称北京,同样需要民主决策。
1949年3月25日,中共中央和中央军委总部进入北平城。4月23日,解放军占领南京,宣告了国民党政府统治的结束。全国的解放即将到来,选定一个全国性、合法性的国都更加迫切。
这一工作需要新政治协商会议来完成。
6月15日,由中国共产党和赞成“五一口号”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无党派民主人士等23个单位134位代表参加的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召开。会议通过了新政协筹备会常务委员会名单。会议决定设立6个小组,在常委会领导下工作。其中第六小组,拟订国旗、国徽和国歌方案,组长马叙伦、副组长叶剑英。
新政协筹备会会议于19日结束,历时5天。此次大会闭幕后,各个小组经过3个月的积极准备,完成了各项准备工作。9月17日,在北平召开了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并基本通过新政协各项文件草案,并决定将新的政治协商会议改名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9月21日,新中国的开国盛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举行。
毛泽东主持了这次会议,并在热烈的掌声中致了开幕词。毛泽东讲:“现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在完全新的基础之上召开的,它具有代表全国人民的性质,它获得全国人民的信任和拥护。因此,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宣布自己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自己的议程中将要制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组织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的组织法,制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共同纲领,选举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国委员会,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与国徽,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的所在地以及采取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的年号。”毛泽东说完这一番话后,向全世界庄严宣告:“占人类总数四分之一的中国人从此站立起来了。”
大会开得顺利,开得热烈。
■档案里的记忆■
70年后,我们走进中央档案馆,翻阅当年的档案,还能感受到当时的温度。我们查找的是《国旗国徽国歌国都纪年方案组关于国旗国都纪年的意见》。我们从这些手写的、铅印的字里行间里,看到了当时对国都、纪年、北平改称北京的民主决策的过程:
1949年9月,《国旗国徽国歌国都纪年方案组关于国旗国都纪年的意见》下发到各代表。档案有手写件和铅印件两种。
9月22日,传发《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秘书处关于国旗国都纪年分组(一至十一组)讨论的会议的通知》,有手书件11份、铅印件11份。
9月23日,《人民日报》报道《中国人民政协第一届全会委员会名单》。同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国旗国都纪年分组讨论人员名单》公布,11组,铅印。
■ 各个分组的意见
9月23日,国旗国都纪年分组讨论第一组会议记录。地点:中南海勤政殿会场。主席:马叙伦。实到人数42人。关于国都的意见:完全同意国旗国都纪年方案组关于国都的意见。关于纪年的意见:完全同意国旗国都纪年方案组关于纪年的意见。
9月23日,国旗国都纪年分组讨论第二组会议记录。地点:中南海勤政殿第二会议室。主席:沈雁冰。实到人数45人。关于国都的意见:本组出席之全体代表一致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首都应定于北平。关于纪年的意见:本组出席之全体代表除张元济、周善培二先生对此问题有不同意见外,余均同意采取和世界大多数国家一样的公历纪年,即将今年改称为1949年。张元济先生提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之纪年仍沿用“三十八年”,其理由如下:(一)中国有四千三百余年的历史,如果一旦改元将会有众多的人不晓得自己国家的历史;(二)采取公历纪年与耶稣教有关系,我们中国自己的纪年不应该采取它;(三)沿用“三十八年”是因为大家都普遍熟悉(习惯)了。另外,周善培先生则主张改元,不改元便不足以表现革命的精神,但是改元如用公历则应考虑。黎锦熙先生则主张纪年问题应以公历为主,各人可自由,在其下加括弧,在括弧内注明他所需要注明的年号。例如1949(民38)。
9月23日9时,国旗国都纪年分组讨论第三组会议记录。地点:中南海勤政殿第五会议室。主席:郑振铎、蔡畅。实到人数41人。关于国都的意见:一致同意建都北平,并改名为北京。除附件二中所列举之理由外,在交通上地近天津,易通海外又为国际航(空)线之据点。关于纪年的意见:一致同意用公历纪年,今年改称1949年。
9月23日9时,国旗国都纪年分组讨论第四组会议记录。地点:中南海怀仁堂第三休息室。主席:张奚若。记录:陈然。实到人数45人。余下没有看到。
9月23日9时,国旗国都纪年分组讨论第五组会议记录。地点:中南海怀仁堂第四休息室。主席:陈嘉庚、欧阳予倩。实到人数47人。关于国都的意见:一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定都北平,并将北平改称北京。关于纪年的意见:一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应采用现代世界大多数国家公用的纪年制度,即将今年改称1949年。注,丁燮林,应加上“公元”二字,以免含有宗教意味。
9月23日9时,国旗国都纪年分组讨论第六组会议记录。地点:北京饭店六楼餐厅。主席:田汉。记录:韩毓虎、朱文道。关于国都:洪深提议,将北平改称北京后,南京可改称江宁,其余代表一致同意第六小组意见。关于纪年:一致同意采用现代世界大多数国家公用的纪年制度,即将今年改称1949年。章元善提议:在大会上作决议案时,可强调“废除纪元制度”。
9月23日9时,国旗国都纪年分组讨论第八组会议记录。地点:北京饭店西餐厅。主席:翦伯赞。记录:吴兴。实到人数43人。关于国都意见:一致同意定都北平。
9月23日9时,国旗国都纪年分组讨论第九组会议记录。地点:六国饭店民主厅。主席:艾青。实到人数50人。关于国都意见:全体通过定都北平,并将北平改为北京。
9月23日9时,国旗国都纪年分组讨论第十组会议记录。地点:六国饭店东餐厅。主席:钱三强。记录:冯天正、张敦礼。实到人数48人。关于国都意见:一致通过建都北平。关于纪年的意见:一致通过采用公元纪年。
9月23日9时,国旗国都纪年分组讨论第十一组会议记录。主席:廖承志、梁思成。实到人数52人。关于国都意见:一致同意定都北平并改名北京。
■ 四个议案被全体代表一致通过
9月23日晚7时,国旗国徽国歌国都纪年方案组第六次全体会议。地点:勤政殿第二会议室。主席:马叙伦。记录:陈然。秘书:彭光涵。关于国都意见:一、各分组出席之全体代表一致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应以北平为首都。二、邵力子建议,附件中“国都问题”第二行应删去“主要原因是”数字,并且改“便于依赖帝国主义”为“完全依赖了帝国主义”,因为定都南京在孙中山先生作此主张时,正是为了扫除旧污,所以不必从原因上说话。(见附件一)三、江西省政府转来南昌市医生徐嘉珍建议国都应设在内地——重庆、西安或成都,其理由多注重国际方面。(本组认为无考虑必要,故仅提出报告不加讨论。)(见附件)四、有部分人主张建都北平,但名称不必改为北京。
9月24日,《人民日报》报道《记政协代表关于国旗国都纪年的讨论》。
9月25日晚8时,在中南海丰泽园,举行国旗国徽国歌国都纪年问题协商座谈会。在这个座谈会上,关于国都问题,张奚若说:国都在北京,大家是不会有意见的,但就是南京是否要改名,有人提议南京要改名。毛泽东说:还是改一个字好(指北平改北京)。关于纪年问题,我们采用公元,老百姓同样也可用,也可采用其他历。毛泽东说:老百姓要用我们是没有办法,我们不能处罚他们。如过去用中华民国多少年,但老百姓要用甲子年,他们还是用了。但我们政府一定要有一个决定采用哪个年号。黄炎培说:毛主席讲得很对,但现在有人说我们采用公元是基督教的年号,其实许多非基督教国家都采用了公元。毛泽东说:就是耶稣也不坏,耶稣和今天所推行之基督教之帝国主义并不一样。
9月26日下午3时,在北京饭店中餐厅召开国旗国徽国歌国都纪年审查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会议主席是马叙伦,秘书是彭光涵、徐寿轩。这次审查会议,关于纪年,全体出席代表一致同意采取公元纪年,即当年改称1949年。关于国都,全体出席代表一致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应以北平为首都且改名为北京。
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第六天的大会在中南海怀仁堂举行。出席会议的代表有632人。会议执行主席是:张澜、李立三、贺龙、沈雁冰、薄一波、周恩来、宋庆龄、张云逸、陈叔通、赛福鼎。马叙伦代表国都、纪年、国旗、国歌方案整理委员会向大会作了报告。经过广泛而认真的讨论,周恩来代表主席团提出四个决议草案付诸表决: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定于北平,自即日起改名为北京。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纪年采用公元,本年为1949年。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歌未正式制定前,以《义勇军进行曲》为国歌。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为五星红旗,象征中国人民大团结。
以上四个议案,被全体代表一致通过。至此,定都北京被代表全国人民意志的政协会议以完全民主的方式通过。
这是中国定都历史上的第一次,也是一项伟大的创举。
这是人民的意志,是民主的结晶。
■宪法中关于首都的表述■
北京,从此成为全国人民和世界人民向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此后,在每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都会有关于首都的条文,但每一部宪法的提法却有所不同。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章第一百零六条专门是关于首都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北京。”1949年讲“国都”,1954年称“首都”。
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章第三十条中将国旗、国歌、首都合并为一条,其中有五个字:“首都是北京。”它既没有讲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北京,也没有单独列为一条。
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首都也没有单独列为一条,而是在第四章第六十条中讲:“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北京。”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首都专门列为一条,即第四章第一百三十条,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北京”。这一规定是科学的、严谨的。■